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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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二七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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