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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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公克、零點壹參公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七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公克、零點壹參公克)及被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一支,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