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原告 陳鳳珠 被告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約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35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涂文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