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保險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保險小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之5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98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98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8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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