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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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孝先 上列聲請人因與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麗玲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