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劉自生 兼法定代理人 劉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筱榕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於書狀載明被告為「 劉康克 之子女」,然未記載其等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被告之身分不明,且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定期命原告提出書狀補正上開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請提出劉康克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提出,即裁定駁回原告對於劉康克子女之訴。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萬9,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8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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