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金進 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鄔琬誼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3人×51元×10份=1,53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2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另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清單、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8年度綜所稅資料清單到院。
四、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與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商後毀諾,請聲請人具體釋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及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依綜所稅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於106年度曾任職於大業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業倉儲公司)、106及107年度分別有營利所得等情。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將上情記載於聲請清算前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說?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自大業倉儲公司離職?離職原因為何?名下股票張數及價值?
九、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又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總收入僅為11萬6,928元,總支出為42萬2,376元,請說明聲請人應如何支應超額之支出?是否有不實陳報收支情狀?
十、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有不動產變動情狀,請陳報聲請人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取得或喪失之「不動產」及「動產」原因為何?前後手為何人?取得或喪失係有償或無償行為?如為有償行為,請說明買入或賣出價金?有無簽立契約?如無,請說明原因為何?如有,請提出相關契約書。另請提出聲請人上開取得或喪失之不動異動所引資料到院。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不動產目前之現值為何?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現居地為何地?現居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為租賃之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
十二、查,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請提出近5年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七、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案件?有無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案號及相關文書資料。
十八、如聲請人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有變動,請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