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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