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993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非訟代理人 蔡佳玲 債務人 柯匯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