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執行羈押,扣除借執行前本院已押日數60日,至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