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劉孟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昶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周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燕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