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子杰犯圖利 容留 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子杰係位在臺中市○區○○路4段40、42號「夢時代瘦身美容名店」之負責人,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媒介、容留不特定成年男客與成年女子在上址房間內,從事俗稱「半套」之猥褻行為(即女子以口、手按摩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計費方式為每次2小時收取新臺幣1800元,由黃子杰從中抽得800元圖利,嗣於100年3月10日18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甫完成交易之男客 張良維 與成年女子 盧妤柔 ,並扣得黃子杰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張良維、盧妤柔之證述。
㈡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查獲照片、員警職務報告、查獲現場平面圖。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㈤被告黃子杰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1、監視器鏡頭3個
2、監視器螢幕2台
3、監視器主機1台
4、無線電對講機2台
5、1樓暗門遙控器1個
6、員工打卡單11張
7、記檯單21張
8、3月份假表3張
9、客人聯絡簿1本
10、員工履歷表48張
11、派班表10張
12、現金支出傳票8張
13、櫃檯營收交接日報表2張
14、新臺幣1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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