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葉保貴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被告 曾陳麒
吳思維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5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