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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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陳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