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1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薛迪升
被移送人 洪靖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9月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365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迪升、洪靖翔藉端滋擾公司行號,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7月14日凌晨4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
限公司經營之「WAVE」夜店內。
(三)行為:於上開店內吧檯處丟擲瓶裝酒品、酒杯、調酒材料等
物,以此方式藉端滋擾該公司之營業。
二、所用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李建慶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影像截圖畫面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非行。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法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其等素行紀錄、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與家庭經濟狀況,嗣後已和上開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