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79號
原告 呂永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潘昱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79號
原告 呂永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