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  住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111號

被   告  李勛湯蕙歆佳瓏婚禮設計工作室

          住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26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9,08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26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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