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0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7年度偵字第25650號),經本院依職權撤銷羈押,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97年12月23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以被告甲○○業因另案竊盜案件,於98年1月18日入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是本案即無續予羈押被告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