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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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訴人 王凱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曉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刑事抗告狀」(依其意旨應係上訴狀,下稱上訴狀),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狀載意旨係對一審判令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8萬元不服,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