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訴人 王凱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曉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刑事抗告狀」(依其意旨應係上訴狀,下稱上訴狀),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狀載意旨係對一審判令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8萬元不服,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姵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