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元蒽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4號、第1225號、第4425號、第10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林元蒽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元蒽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林元蒽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0號卷【下稱訴字卷】第490頁),本院徵詢被告林元蒽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訴字卷第490頁、第499頁),認宜就被告林元蒽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本案其他被告林君儫、 劉家宏 、 丁政富 、 饒晧正 、 林宜昇 、 賴毅樺 、 黃冠華 、 王奕蓁 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蘇琬能
法 官鄭勝庭
法 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