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元蒽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4號、第1225號、第4425號、第10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林元蒽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元蒽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林元蒽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0號卷【下稱訴字卷】第490頁),本院徵詢被告林元蒽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訴字卷第490頁、第499頁),認宜就被告林元蒽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本案其他被告林君儫、 劉家宏丁政富饒晧正林宜昇賴毅樺黃冠華王奕蓁 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蘇琬能

                 法 官鄭勝庭

                  法 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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