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永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永進於民國108年6月19日21時30分許,在南投縣○○鎮○○里○○路○段○○○號新葉養生館(現改名為新天地養生館)A7包廂內,因催討賭債而基於傷害人身體健康之犯意,以徒手方式毆打告訴人 溫香蘭 ,使告訴人受有左耳道出血、左側鼓膜外傷性穿孔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