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秀惠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應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㈡債務人 李舒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台中市○
○區○○○路○段○○號、南投縣○○市○○里○○路○段○○○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㈢債務人 李國和 之遺產管理人 何湘如 律師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陳報其住居所地址。
㈣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06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內興││322-5││3.33│全部│李秀惠│├──┼───┼────┼────┼────┼────────┼─┼─────────┼──────┼──────┤│002│南投縣│南投市│內興││325││69.47│全部│李秀惠│└──┴───┴────┴────┴────┴────────┴─┴─────────┴──────┴──────┘┌────────────────────────────────────────────────────────────────┐│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66│南營路97巷146│內興段325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9.48、二│陽台:11.9│全部│李秀惠│││││之15號││凝土造、3層│層:47.74、三層│││││││││││:47.74、屋頂突│││││││││││出物:10.94、合│││││││││││計: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