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碧雲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現今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三節獎金等各類獎金),且勿使用存摺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配偶98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表示由配偶負擔房屋貸款,由聲請人負擔全部家庭開銷,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則就聲請人所稱房屋貸款數額、還款情形等,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四、、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1月18日起至100年1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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