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訴人 張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