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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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35號聲明人戊○○
庚○○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子○○住同上
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丙○○住屏東縣
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壬○○之胎兒
住高雄市
之1號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壬○○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丑○○住屏東縣
巷12身分證統辛○○住屏東縣
號身分證統卯○○住桃園縣
5號身分證統甲○○○住台北市
身分證統癸○○住屏東縣
之1身分證統寅○○○住屏東縣
之1身分證統住屏東縣
之1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壬○○之子(胎兒)之「妊娠證明(註明懷孕週數)」及檢附其法定代理人為胎兒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