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548號
原   告  張怡
被   告  楊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中(即第5頁第20行)所載之「極度」
,應更正為「企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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