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宋雨璇
上列原告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