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 梁豫德
湯惠中 被上訴人 鄧文溪
陳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2,000元(計算式:(6,520,000-5,168,000)+(2,000,000-1,300,000)=2,0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