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瀚生 訴訟代理人邵華律師被告 林明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1條約定,契約所生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