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關係等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41號抗告人 吳進松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志豪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741號確認票據關係等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楊千儀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