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林庭緯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林厚成 律師被告 樊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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