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陳會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內5.5坪之柏油道路及側溝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該被占用土地之交易價額。又依系爭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1,395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及被用占土地面積為5.5坪,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6,277元【計算式:171,395×5.5×3.30579=
3,116,27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888元(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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