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原告戊○○原告丙○○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錦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