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1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蕙如上訴人即被告余俊昌被告 吳仙姝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楊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68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