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榮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伍萬伍仟貳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零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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