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六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六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恒寬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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