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訴人 林堯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營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64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2,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於上訴狀提出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