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品荃具保人龔芷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繳納保證金,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芷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龔品荃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具保人龔芷璇於同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予以釋放被告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卷【卷一】第191頁至第197頁、第273頁至第277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1年7月29日準備程序到庭,經依法拘提亦無所獲等節,則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111年9月2日函、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佐(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卷【卷五】第309頁至第313頁、【卷六】第119頁至第121頁、第415頁至第423頁)。而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本院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徐莉喬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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