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懷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懷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懷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為供己用之犯罪動機,持有時間短暫、數量非鉅,對社會公眾造成之潛在危害較低,惡性尚未達重大之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毒品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4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19頁)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因殘留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爰與殘留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殘渣夾鏈袋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260公克。2殘渣夾鏈袋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322公克。3殘渣夾鏈袋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281公克。4殘渣夾鏈袋1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275公克。5玻璃球1顆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515號被告李懷森(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懷森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12年2月14日22時3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8樓之1居所,因配偶 朱倍慧 以家暴為由報案經警到場處理,朱倍慧當場指述李懷森曾吸食毒品,並自李懷森所有之外套口袋取出毒品殘渣夾鏈袋4只(毛重分別為:0.26公克、
0.322公克、0.281公克、0.275公克)及玻璃球1顆扣案,警方到場並經被告同意搜索後,李懷森亦當場坦承扣案物為其所有,經送鑑定,上開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懷森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扣案物品照片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懷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之毒品殘渣夾鏈袋4只(毛重分別為:0.26公克、0.322公克、0.281公克、0.275公克)及玻璃球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6日
檢察官呂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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