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5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6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61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6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宗勲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勲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宗勲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自民國108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於109年2月4日裁定自109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此有本院108年11月12日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42頁、第153頁、第449頁)。
二、經查,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與20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3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在案,有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第2459號、第2460號、第2461號、第2462號之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3頁至第538頁),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因本案20次加重詐欺取財,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刑責非輕,堪認被告存有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動機,而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的羈押原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基於防衛社會安全,避免其他民眾再次遭受至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失,穩定社會經濟安全,自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9年4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