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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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勲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等等,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楊宗勲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起訴事實均坦承不諱,又有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涉犯多次加重詐欺取財,提款地點遍及臺中、新竹、苗栗等地區,且尚有其他詐欺案件經檢警偵查中,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特性,足認被告有逃避後續司法程序而逃亡之虞;又被告依起訴書所載之提款次數眾多,金額不少,參與詐欺集團程度非輕,且自承一度不想繼續參與,但仍繼續實施車手工作,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8年5月2日予以羈押。
三、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另因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字第11409、16436、12534號追加起訴,足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應予繼續羈押被告,被告應自108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