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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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0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黃芳菁 債務人 黃芳菊 債務人 黃紀諭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彩玉 債務人 黃富順
一、債務人黃芳菁、黃芳菊、黃紀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金田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富順、楊彩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黃芳菁、黃芳菊、黃紀諭、黃富順、楊彩玉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