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歐陽震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行政法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