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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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告 藍宗海 被告 嚴碧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9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71,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24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26之11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375,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101年9月28日鳳稅分房字第1018335862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62,265元(即[9,000×2930.6×71/10,000]+375,000=562,2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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