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調整款差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鈺銘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裕民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原告與被告聯合後勤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間給付調整款差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27,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