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860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左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4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32年4月2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 湯若妤 。嗣債務人湯若妤於民國92年6月6日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41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2年6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6月8日起違約不給付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35,17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呂明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