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秉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9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64,000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支出作為計算標準),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6,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前任職之城鄉發展局因業務需求縮減,不予續聘,因年屆52歲工作難尋,目前主要收入來源為配偶固定給付之家用13,000元及任職安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開發由該公司貼補之費用6,000元,而業務開發一職為無底薪制度,如無成交即無獎金,債務人稱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所得為19,000元,與聲請前兩年任職於城鄉發展局及稅捐稽徵處之薪資相當,並提出其配偶自大陸返國時所給與人民幣兌換為台幣之匯入匯款交易憑證為佐,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以每月19,000元作為認定基準,應堪採信。又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清償金額8000元後,僅餘11,000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已撙節開支,且債務人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8000元。││2.每期在當月15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金融機構分配款項則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手續未辦妥前,││仍需自行匯款)。││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1年7月18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576000元││5.總清償比例:30.2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27212│534│││公司│││├──┼──────────┼──────┼───────┤│2│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86317│362│││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932312│3912│││有限公司│││├──┼──────────┼──────┼───────┤│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47977│2299│├──┼──────────┼──────┼───────┤│5│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4545│397│├──┼──────────┼──────┼───────┤│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118174│496│││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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