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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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李禮仲
彭麗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 李上達
李水連 李愫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主張被告應拆除地上物之土地面積,經囑託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分別為2.1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貳仟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15萬4,0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1平方公尺(實際測量後之土地面積)=32萬3,400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19萬6,0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6平方公尺(實際測量後之土地面積)=31萬3,600元。
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15萬4,0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5平方公尺(實際測量後之土地面積)=38萬5,000元。
四、合計:32萬3,400元+31萬3,600元+38萬5,000元=102萬2,00
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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