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債權人新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允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