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張志賢 法定代理人 劉忠信
張碧玉 原告 張惠絨
劉秀鑾劉秀美劉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許○○、周○○、鄭○○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通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各面積及請求拆除地上物暨移除樹木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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